安全生產
時間:2018-07-13
四川省旅游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四川省旅游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思想,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排查治理和監控力度,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系統完整、層次清晰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并使其充分發揮作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五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應接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按照“分級領導、分類管理”的原則,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總體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包括指導、督查、考核及獎懲。各子公司負責組織和實施本單位具體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所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第一責任人職責,責任體系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第八條 樹立“珍愛生命,平安旅投”的安全理念,把安全生產文化作為集團公司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納入集團公司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九條 成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委會主任由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擔任。安委會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集團公司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指令和規章制度等,研究布署和指導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集團公司總體要求,提出年度安全生產指導思想、目標責任、工作重點、關鍵措施,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審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審議安全工作報告。
(三)定期召開安委會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確定階段性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定期向黨委會、董事會報告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情況。
(四)檢查、監督、評價、考核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和安全工作要點的落實情況。
(五)組織或參與組織事故調查,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六)負責安全生產相關獎懲事宜。
各子公司應參照集團公司組織結構成立安委會或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責任。
第四章 會議與培訓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安委會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上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討論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掌握集團安全生產動態,制定安全生產管控措施,消除和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不利因素,切實加強集團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應結合安全生產具體案例,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包括:
(一)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消防、防汛、地災、交通等安全生產知識;
(五)相關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六)發生事故后搶救傷員、排險等應急救援知識。
第五章 制度與保障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制度建設,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應當明確一名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該副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應依法組織員工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應明確崗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設立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逐級負責,層層落實。各子公司應配備不少于1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針對具體不同突發事件類別、危險源和應急保障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加強對預案的演練。
第二十條 各子公司要依法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進一步對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督查檢查等工作細節作出安排,并報送集團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應按照規定編制安全信息統計報表,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子公司應按照要求將安全信息統計報表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集團公司需要的其他安全生產信息應按照規定時間、格式及時報送。
第七章 事故與調查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責任人應第一時間趕往事發地,并根據實際情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同時與上級保持聯系,在規定時限內如實上報相關情況,聽取上級指示。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報送上級政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為配合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應做到:
(一)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記錄、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就事故涉及問題限期做出解釋說明;
(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減少負面影響。
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生后,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負責對各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對安全工作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失職瀆職、違規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用于明確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關系以及規范安全管理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