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
時間:2018-07-13
四川省旅游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四川省旅游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子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應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和職業病防治辦公室。
(一)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1.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2.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3. 每季度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審議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布置、督查和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
4. 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5.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二)職業病防治辦公室是職業病防治的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1. 組織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
2. 制定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3.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4.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作,開展職業病申報工作;
5. 組織本單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職業衛生檔案;
6. 組織本單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開展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工作,并總結推廣職業病防治管理先進經驗;
7. 檢查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8. 對本單位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 各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公司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三章 前期預防
第十一條 各子公司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公司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各子公司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報至職業病防治辦公室。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危害“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職業衛生防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各子公司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九條 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各子公司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治理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二十條 各子公司若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各子公司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規定,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及檔案材料,設置和維護好警示標識,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教育
(一)各子公司要根據行業和崗位特點,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確保培訓取得實效。沒有能力組織職業衛生培訓的公司,可以委托培訓機構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二)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四)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以上三類人員繼續教育的周期為一年。各子公司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要對勞動者重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視作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按國家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二十五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公司,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公司,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公司,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并上報集團職業病防治辦公室,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五章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應當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二十九條 各子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各子公司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各子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同時上報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子公司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子公司根據本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修訂、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